检方在歌手宋旻浩以社会服务要员身份服役期间涉嫌违反兵役法案件的首次审判中,求刑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检方认为宋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脱离服役。对一同受审的设施负责人李某,检方也求刑有期徒刑 6个月。这名负责人被指控制作虚假出勤记录。 宋某因在社会服务要员服役过程中涉嫌无正当理由脱离服役而受审。检方认为擅自缺勤和敷衍服役反复发生,宋某一方则表示,如果给予重新服役的机会,想一直认真完成到最后。 这次审判不只是单纯的艺人案件,也再次显示了社会服务要员制度和服役管理问题。特别是,明知有疏于服役的事实,却仍记录成正常上班的机构负责人也一同站上法庭,这一点很受关注。
원문 보기
检方说的“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那还不是最终确定刑期
这篇报道里最显眼的数字就是 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不过在韩国刑事审判里,这个数字还不是结束,反而更像开始。这是检方向法院提出“这个程度的刑罚才合适”的 求刑,而被告实际会受到多重处罚,要由之后法院通过 宣判 来决定。
所以就算同样都是“1年 6个月”这句话,感觉也完全不一样。求刑是检察官一方的意见,宣判是法官的最终判断。像是不是初犯、有没有反省、犯罪行为重复了多少次,这些量刑因素都会一起审查。是否愿意重新服役,在案件脉络里也可以被提到作为酌情因素,但最后还是由法院综合全部情况来判断。
要理解这个案件,不能只看一个数字。还要连着看社会服务要员缺了几天会变成刑事处罚、为什么法律对待现役逃营的方式不同、以及就算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之后还能不能再次服役,这样才会真正看清全貌。
求刑 = 检察官的请求,宣判 = 法院的最终决定。
所以就算出现“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 求刑”,实际宣判也可能更低、差不多,或者少见地出现不同结果。

求刑和宣判,到底哪里不一样
| 项目 | 求刑 | 宣判 |
|---|---|---|
| 由谁来做 | 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请求 | 由法官最终决定 |
| 含义 | 侦查、起诉一方认为“这种程度的量刑才合适”的意见 | 实际确定的刑罚 |
| 法律效力 | 不能约束法院 | 对被告人直接产生效力 |
| 会不会改变 | 会 | 会综合反映多种量刑因素,另外作出判断 |
| 这次案件里怎么理解 | 检方认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比较合适 | 法院今后会再综合其他情况作出决定 |

社会服务要员缺勤几天会成为刑事处罚对象呢
| 擅离天数 | 基本处理 | 含义 |
|---|---|---|
| 累计1~7天 | 按擅离天数的5倍延长服役 | 比起刑事处罚,先以行政制裁为主 |
| 累计8天以上 | 属于告发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象 | 从这时起,兵役法上的擅离服役犯罪就会正式成为问题 |
| 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 个别判断 | 像疾病、失去意识这样难以认为是本人责任的情况很重要 |
| 在工作时间内哪怕只服役了一部分的日子 | 也可能不算作整天擅离日 | 宪法法院说明,对“整天完全离开”的判断要严格看待 |

社会服务要员擅离职守和现役逃营,看起来相似,但分量不同
| 项目 | 社会服务要员服役离岗 | 现役逃营(脱离军务) |
|---|---|---|
| 适用法律 | 兵役法 | 军事刑法 |
| 处罚标准 | 累计离岗满 8日以上时进行刑事处罚 | 脱离军务本身就可能直接构成犯罪 |
| 法定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平时也是 1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敌前会更重 |
| 行政制裁 | 7日以内有延长服役制度 | 因军队组织特性,按单独的军事刑法体系应对 |
| 法律视角 | 脱离公益工作 | 被评价为破坏军纪和战斗体系 |

从“公益”到社会服务要员,名字改变是有原因的
在韩国,很多人到现在还会说“公益”。想看这个说法为什么还留着,就要顺着这个制度的历史来看。
第1阶段:防卫兵时代
从1969年开始,有把补充役人力用于地区防卫性质的 防卫兵 制度。可以把它看作现在社会服务要员非常久远的源头。
第2阶段:公益勤务要员出台
1995年,正式推行了把补充役人力用在军队外公共领域的 公益勤务要员 制度。所以“公益”这个说法到现在还留在很多韩国人的嘴边。
第3阶段:以社会服务为中心重新设计
大约在2007~2009年前后,政府开始把补充役人力更系统地安排到社会福利、保健·医疗、教育·文化、环境·安全、行政支援这类公益服务辅助工作中。
第4阶段:名字也改成“社会服务要员”
2013年因法律修订,正式名称改成了社会服务要员。这不只是单纯洗白形象,而是把实际工作是支援社会服务这一点反映在名字里。
第5阶段:现在的制度
现在的社会服务要员,是在兵役判定检查中被判定为补充役的人,在公共机构或福利设施等地方负责辅助工作的结构。也就是说,不是“代替当兵随便做任何事的人”,而是被安排到法律规定的公益领域的一种兵役形式。

到了审判阶段之后,还能再次服役吗
新闻里不是说宋旻浩先生表示“如果给我重新服役的机会,我想坚持到最后完成”吗。这个也不是感情问题,而是实际上有单独行政程序的领域。
第1阶段:不是自动回去
社会服务要员的重新服役,不是直接再去上班就可以。按照兵役法施行令,要经过分割服役和服役中断程序来判断。
第2阶段:本人申请
社会服务要员向服役机构负责人提交申请书后,程序就开始了。也就是说,“想重新做”这个意思要用正式文件提交。
第3阶段:机构负责人提交给地方兵务厅
服役机构负责人会把这个申请发送给地方兵务厅厅长。这就是说,不是现场机构自己单独作出最终判断的结构。
第4阶段:地方兵务厅判断理由和期间
地方兵务厅厅长会确认为什么服役中断、要中断多久、是否重新服役等,然后作出决定。也能确认到这样的说明:就算到了审判阶段,也不是路一定被完全堵死。
第5阶段:如果重新服役,一般是补完剩余期间
原则上,是扣除已经服役的期间后,补完剩余义务服役期间的结构。所以和“从头全部重置”的感觉有一点不一样。

不只是本人受处罚,机构负责人也要一起承担责任
| 主体 | 主要作用 | 出了问题时 |
|---|---|---|
| 社会服务要员本人 | 在规定的机构和时间服役 | 无故旷工·脱离服役时,可能成为延长服役或刑事处罚对象 |
| 服役机构负责人 | 确认出勤,报告异常迹象,撰写经过说明书·面谈记录 | 如虚假录入出勤等篡改公职记录,可能另外承担刑事责任 |
| 服役机构负责人 | 统筹现场管理,向兵务厅报告 | 可能因管理疏忽问题成为监督对象 |
| 兵务厅 | 定期、不定期实况调查,监督制度 | 确认是否违规,并衔接举报和行政措施 |

所以这件事不只是艺人新闻,也是韩国兵役制度新闻
表面上看,这件事是知名歌手的审判新闻。不过只要再看深一层,就能直接看到韩国社会把兵役义务管理得多么细致。社会服务要员就算不穿军装,也是履行兵役义务的人,所以连一条出勤记录也不是私人备忘,而是作为正式记录来处理的。
还有一个重要点是,如果这个制度靠“放水”来运作,兵役公平性就会动摇。有人以现役服役,也有人以社会服务服役。所以上社会服务这边一旦出现虚假记录或管理不善,人们就不会只当成普通的出勤问题,而是会理解为公平性问题。
最后,不管法院今后会作出什么判决,这件事提出的问题都很明确。韩国的社会服务制度,能不能只靠处罚恢复信任?还是连机构管理和监督体系也要改得更严密?看审判结果时,一起看这个点也很重要。
社会服务要员擅自离岗如果累计 8日 以上,就可能成为兵役法上的刑事处罚对象。
这次事件不只是追究个人违规,也是同时追究像虚假出勤记录这样的机构管理责任的案例。
比起审判新闻里的一个数字,更要一起看背后的制度和程序,这样才能看见韩国社会的脉络。
告诉你在韩国生活的方法
请多多喜爱 gltr lif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