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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flix 687亿税款被取消,法院为什么会这样看

这份判决不是单纯的减税新闻,而是要一起看国际税收规则、平台法人结构、法院的判断标准,才能理解。这里会一步一步给你讲清楚。

Updated Apr 30, 2026

首尔行政法院在Netflix韩国提起的法人税诉讼中,判决取消762亿韩元中的687亿韩元。核心争点是,韩国法人汇给荷兰法人的钱应当算作哪一种收入。税务部门把这笔钱看作著作权使用费,并据此征税。 但是,法院认为这笔钱更有可能属于营业所得。按照韩国和荷兰之间的税收协定,如果营业所得在韩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韩国就很难征税。合议庭认为,海外法人负责内容存储和传输等核心功能,韩国法人则负责辅助性运营和广告。 不过,法院也认定对Netflix韩国自有缓存服务器OCA的征税是合法的。另外,法院还表示,也很难直接认定通过韩国法人居中的这种结构本身就是避税。这个判决再次展示了围绕数字平台企业税务结构的长期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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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

不是687亿韩元消失了,而是这笔钱的名字变了

理解这份判决的第一个关键,意外地很简单。法院并不是说“Netflix没有赚钱”,而是对 这笔钱在税法上该叫什么名字 有不同看法。税务部门认为,韩国法人汇给荷兰法人的钱是 著作权使用费,而法院判断它 更接近营业所得

明白这个差别,你就能抓到为什么687亿韩元被推翻。在国际税收里,就算同样是100元往来,这笔钱到底是“使用权利的对价”,还是“营业活动中产生的利润”,会影响 哪个国家可以征税。如果是使用费,韩国通过代扣税等方式征税的空间会更大;但如果是营业所得,通常在 韩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足以征税的固定营业据点) 时,韩国的征税权就会变弱。

所以,这次新闻不只是Netflix这一家公司的问题。数字平台如果在境外运营核心服务,而韩国法人只负责销售、广告、运营,那么税收规则到底能跟到什么程度,这正是这起案件在问的问题。理解了这个,下次再看Google、Meta、Apple这类报道时,就会觉得容易懂很多。

ℹ️核心一句话

这次判决的重点,不是“税率”,而是 收入分类和征税权分配

是使用费还是营业所得,会先决定“韩国能不能征税”。

比较

同样是向海外付款,“使用费”和“营业所得”的税收规则完全不同

比较项目使用费(royalties)营业所得(business profits)
款项性质对著作权、专利、软件等 使用权利的对价一般营业活动中产生的营业利润
韩国征税可能性按税收协定,韩国以限制税率征税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在韩国没有常设机构,很多情况下征税会受到限制
实务争点是否真的是对权利使用本身的对价是否是对实际服务、平台运营、销售活动的对价
税务机关关注点是否遗漏代扣代缴常设机构是否存在、利润归属、转让定价合理性
这次案件中重要的点国税厅是这样看的法院更接受这一边的逻辑
结构

为什么只给韩国法人留下固定的一部分利润,剩下的送到海外

跨国平台企业通常会把韩国法人设计成不是“整个业务的主人”,而是本地执行组织。简单来说,就是总部或地区总部掌握服务设计、算法、知识产权(IP)、资本分配,韩国法人负责营销、广告销售、合作方管理、应对监管等角色。

在这种结构里,就会出现只给韩国法人留下通常的营业利润,其余利润送到海外关联公司的逻辑。在税务实务中,这被看作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交易时定的价格)问题。因为如果给海外总部很多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服务手续费,或者提高内部采购价格,韩国法人的利润就会变薄,海外法人的利润就可能变厚。

当然,这种结构并不会自动违法。核心是“韩国法人是不是真的只做了辅助角色”。如果韩国法人实际上促成了合同、聚集了客户,还主导了创造收益的核心过程,税务机关就会问:“做了这么多事,为什么韩国只留下这么一点利润?”理解到这里,就能开始看出,这次案件不是单纯的税率之争,而是围绕到底是谁真正创造了价值的争议。

💡知道这个就能看懂的点

如果在平台企业税务新闻里看到“韩国法人的功能有限”这句话,几乎总会同时带出转让定价和征税权问题。

检查

税务机关看这种结构时会检查的问题

检查要点为什么看这个怀疑变大的情况
合同上的角色为了看文件里韩国法人负责哪些功能合同上是辅助角色,但实际工作范围大得多的时候
实际执行功能为了看清创造收益的核心活动发生在哪里当营业、吸引客户、合同中介实际上由韩国主导时
承担风险为了确认由谁承担库存、价格、汇率、市场风险风险由韩国承担,但利润大多被海外拿走时
使用资产为了看品牌、数据、服务器、人力等资产的贡献度当韩国的基础设施和人力很重要,但得到的回报很少时
定价决定权为了了解到底是谁决定实际价格和条件当韩国负责谈判和销售,但文件上的权限只在海外时
海外法人实质为了看海外法人是否真的有足够的实际功能来拿走大量利润只是文件上的所有人,实际运营能力较弱时
历史

你是说为什么韩国会收不到税吗?因为这些规则本来是在工厂时代制定的

顺着这个脉络看,就能理解为什么数字企业征税总是这么绕。

1

第1阶段:1920年代,开始讨论要防止双重征税了

随着跨境贸易和投资增加,同一笔收入被两个国家同时征税的问题越来越大。所以国际联盟开始制定“谁先征税、征多少”的分配规则。

2

第2阶段:出现了叫常设机构的门槛

要对外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原则上必须在该国境内有常设机构(像分支机构、办公室、工厂这样的经营据点)。这在以工厂和分支机构为中心的时代,其实是很合适的规则。

3

第3阶段:OECD模型成了世界标准

在战后国际税收秩序中,随着OECD模型税收协定产生很大影响,营业所得如果没有常设机构,收入来源国就很难征税,这种结构广泛传播开了。这里可以把收入来源国理解为钱流出的国家,居民国理解为企业所属的国家。

4

第4阶段:可是平台经济开始不用工厂也能赚钱了

像网飞、Google、Meta这样的企业,向韩国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可以把核心服务器、合同结构、知识产权放在国外。市场在韩国,但传统意义上的落脚点却很弱,这种情况就出现了。

5

第5阶段:所以才出现了数字税和支柱1的讨论

OECD/G20开始推进像支柱1这样的讨论,方向是“即使没有常设机构,也要让有市场的国家多拿到一部分征税权”。虽然还没有完全稳定下来,但为什么这次判决会被看成旧规则和新经济的碰撞,在这里就很清楚了。

模型

OECD式规则和UN式规则,谁会更广泛地看待征税权

比较项目OECD模型UN模型
基本性质居住地国·资本输出国的逻辑相对更强倾向于更广泛看待来源地国·资本输入国的征税权
营业所得征税如果没有常设机构,对来源地国征税的限制很强有很大空间作出扩大来源地国权限的解释
问题较少的时代以工厂·分支机构为中心的产业经济发展中国家担心税源流失的情况
与数字经济的紧张关系对市场国错失税收的批评很多更符合加强市场国征税权的逻辑
与这次新闻的关联点法院所看的税收协定框架的基本基础展示各国为什么想改变现有规则的另一条思路
判断

法院为什么说“很难断定是避税”呢

很多人看到这种新闻,都会先想“把钱汇到海外了,不就是避税吗?”。但是法院不会只因为税变少了这个结果,就马上认定是避税。会一起看 交易形式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还有 除了减少税负之外,是否还有独立的经营目的

韩国税法和判例里很重要的标准,就是 实质课税原则。意思是,比起名字好听的合同,实际交易内容更重要。所以,光是用了以海外总公司为中心的结构这一点还不够,还要看韩国法人实际上做了什么功能、海外法人是否真的履行了核心功能、以及中间结构有没有经营上的理由。

这次判决正好说明了这条界线。法院没有直接认定把奈飞韩国放在中间的结构本身,就是“为了减少国内税负的回避装置”。这句话与其说是在宣布奈飞一定是对的,不如说更接近这个意思:如果征税机关主张是回避,就必须更细致地证明实质和目的。抓住这个重点来看,这次判决与其说是减税优惠新闻,不如说是关于举证责任和法理解读的新闻。

⚠️容易搞混的部分

节税 是在税法范围内选择结构,避税 是指形式上看起来合法,但实质上不正常的情况。

法院不会只因为“税变少了”,就认定是避税。

标准

韩国法院和国际标准是这样识别避税的

把这次判决放到更大的脉络里看,就能看到判断标准的变化。

1

第1阶段:以前形式和文字更强

一开始,合同形式和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占了很大比重。所以只要结构看起来合法,税务机关很多时候就很难突破。

2

第2阶段:2012年全员合议庭判决让实质判断更明确了

大法院 2008두8499 判决明确了这样一种方向:如果通过不合理的形式来避税,就可以按照实质来判断。这传达的信息就是,只把形式做对是不够的。

3

第3阶段:BEPS 之后,“价值是在哪里创造的”变得更重要了

OECD BEPS 强调,利润应该按照实际价值创造来分配。海外法人如果想拿走很大利润,不能只是文件上的所有人,还必须有实际功能和风险控制,所以标准变得更严格了。

4

第4阶段:是否滥用税收协定,也会按主要目的标准来判断

在国际上,PPT(主要目的标准) 这个概念也变得很重要了。这是看交易或结构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否是协定上的税收优惠。不过,韩国法院现在还是更倾向于细致地看具体的经营目的和经济实质。

5

第5阶段:这次案件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最后,法院看的就是“这个结构是不是只是为了税金,还是也有实际的经营逻辑”。所以读这次判决时,比起找标准答案,更重要的是看法院提出了什么问题。

服务器

这次没能保住的是 OCA 服务器

对象税法上的性质为什么在课税中很重要
网站无形的软件和数据它本身不是“场所”,所以通常很难构成常设机构
服务器放在特定地点的实体设备如果企业能够控制它,并且执行核心功能,就可能成为判断常设机构的连接点
数据中心把服务器、电力和不动产结合在一起的大型基础设施不只是和法人税有关,也和财产税、投资激励、地区税源有关联
云租赁租用别人的基础设施来使用的形式因为该场所是否由使用企业支配并不明确,所以课税联系会更复杂
这次案件中的 OCA把内容从附近快速发送出去的缓存服务器争点在于它是单纯的辅助设备,还是与实际经营功能有多大关联
规模

现在服务器不只是设备,而是会带来税收和投资的基础设施

根据UNCTAD,按2025年数据中心相关发布计算,海外直接投资(FDI)已经超过2,700亿美元。这个数字说明了,为什么服务器会成为国家之间争夺征税权的对象。

2025 数据中心 按发布计算的 FDI2,700亿美元
意义

所以,这个新闻要怎么理解呢

如果把这个判决只理解成“网飞不用交税也可以”,就会错过重点。更准确的看法是这样:数字平台的业务结构太国际化、太分散了,所以旧的国际税收规则已经很难跟上现实

第一,法院不是把海外汇款本身当成问题,而是看了收入的法律性质和韩国法人的实际功能。第二,韩国出现收不到税的情况,不是因为国内税法太宽松,而是因为税收协定和常设机构规则本来就是这样设计的。第三,但这也不代表企业结构一定就是正当的。根据服务器、转让定价、实际功能这些细节因素,也明显有一些部分还是可以征税的。

如果你读到这里,那下次看新闻时要注意的重点也就整理出来了。就是这三个问题:这笔钱是使用费,还是营业所得韩国法人实际做了什么韩国国内有没有征税连接点。只要抓住这三点,就算是看起来很复杂的国际税收新闻,你也能更清楚地看懂争议点是什么。

ℹ️下次看新闻的方法

1) 收入分类,2) 韩国法人的实际功能,3) 常设机构或服务器这样的物理连接点——先看这三点。

只要看清这三个轴,大多数跨国平台税收新闻都会清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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